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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钟房锦非法转让土地案

2017年2月14日  奉贤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htlsfx.cn/
【案情】  1992年9月2日,个体户杨某由钟房锦(案发时任南昆山镇党委委员、镇工商所长、下坪村委会主任)牵线,向南昆山镇政府申请用地5000平方米,签订了《征用土地意向书》,并向镇国土所交了2万元订金。

  经龙门县国土局调查认定,1996年2月1日,钟房锦与惠州市国有油田林场(下称油田林场)签订了《出让土地协议书》,将上述土地中的2500平方米土地以100万元价格“出让”给油田林场。油田林场自1996年2月2日至8月9日.先后六次以现金形式共付给钟房锦人民币100万元整。

 【处罚】  龙门县国土局对钟房锦转让土地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上述土地合法使用权和未支付地价款的情况下,将250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油田林场,并收取了100万元土地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于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于1998年12月14日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钟房锦非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罚款人民币40万元,一并上缴国库(对油田林场另作处理)。

【评析】  本案比较复杂,针对违法主体及非法所得问题,龙门县国土局在省、市国土部门执法监察机构的指导下,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分析,反复研究,对本案的定性、违法主体及非法所得的认定都是准确的。 

 l、关于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主体认定问题。在处罚听证会上,钟辩称违法主体应是杨某,并非自己,理由有:①他是受杨某的口头“委托”和有杨某出具的文字“委托书”证明:②100万元现金全部交给了杨某且有收据为证;③杨某与镇政府签有征地协议并付2万元订金;④自己未获得利益,完全是中介和委托代理行为,故不应受到处罚。龙门县国土局举证认为:①口头委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②杨某出具的书面委托是在钟被行政机关调查后,为掩盖事实真相而补签的。杨某在听证会上,也承认钟未同他商量就自作主张将土地转给油田林场,直到案发他被县公安局拘留后,才让其补写委托书。该委托关系依法不能成立。钟是本案的直接策划人和参与者。

     2、关于100万元非法所得认定问题。杨某在听证会上称:他在收到钟交的款项时均有收据,100万元的收据是为钟作假证明所提供的,并且注明“只收到48万元”,钟某现场提供的收据是假的。龙门县国土局经调查取证认为,油田林场100万元是付给钟的,有收据为证。至于钟、杨之间的利益如何分配,是他们两人之间的事。因为2500平方米土地转让自始至终都是钟一手策划、一手操作的,国土部门认定钟是100万元的非法所得者是有事实依据和确凿证据的,其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