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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中公共设施是否可登记?其产权怎样明确?
2018年5月10日
奉贤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htlsfx.cn/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在开发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要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为全体业主共有,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文章来源:
奉贤房产纠纷律师
律师:
欧香英
[上海]
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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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htlsfx.cn/art/view.asp?id=91391108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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