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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土局收回和注销土地证书因无法律依据被撤销案

2017年2月14日  奉贤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htlsfx.cn/
【案情】  某市××中山二路99号地块,是香港同胞许爱周的原宝石大酒店后花园。1962年5月14日原某市人民委员会向许爱周发出归还其在该市的房产(该地块属于其中之一)的书面通知,但由于历史原因,业主没有前来办理手续。1966年市五金交电公司在该地块建房。1981年7月2日市政府发函给许士芬、许士勋(均为许爱周的儿子),重申1962年归还房产的决定继续有效,此后市有关部门叉发出了一系列通知,要求市五金交电公司归还其在大酒店花园所建的房屋。1992年9月市五金交电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了部分改建。并于1994年1月12日就该地块向市国土局领取了×府国用字[1994]第021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市国土局为了执行市委落实侨房政策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共××市委落实侨房政策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市侨办《关于撤销市五金交电公司××中山二路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于1999年11月11日,向市五金交电公司发出×国土函[1999]48号文,决定收回和注销该公司的×府国用字[1994]第021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市丑金交电公司不服市国土局上述行政行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  省国土资源厅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于2000年2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国土局收回和注销土地证书(×国土函[1999]48号文),其法律依据不足,处理程序不当,依法予以撤销。

【评析】  这是一宗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案例。首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并做到适用法律正确。但市国土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既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规章,而是该市落实侨房政策领导小组的一个会议纪要和市侨办越权作出的《关于撤销市五金交电公司x×中山二路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这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有悖于依法行政的原则,于法无据。其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还应依法定程序办理,做到程序合法。注销土地证书的行政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如第三人对该幅土地的确权发证有异议或本级政府决定将该幅土地发还给原权利人,应当先由政府对土地权属进行确权处理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的决定办理证书注销。市国土局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