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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想解除合同 “奇葩”上诉于法无据被判赔233万

2018年3月29日  奉贤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htlsfx.cn/

      因为别墅一直通不过规划验收,需要不停支付高额的延迟交房违约金,南京锋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尚公司”)就想解除合同。但购房者并不认可。锋尚公司提出了众多理由,其中一条颇为奇葩的理由是:在建设涉案房屋时,与南京市规划局的个别工作人员产生纠纷,导致涉案房屋在南京市规划局办理相关事项难度增加。日前,经过两审审理,南京中院判决锋尚公司支付购房者违约金233万余元。

      通不过规划验收开发商屡次被告

      2010年12月9日,林华远和侄女林媛与锋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由林华远、林媛购买锋尚公司开发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299号某幢700多平米的别墅,房屋总价款高达2180多万元,交付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前。由于锋尚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从2012年11月开始,一直到2015年7月1日,林华远等三次将锋尚公司告到法院,要求锋尚公司按其承诺的以房款10%的年息支付违约金。第一次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锋尚公司给付延期交房违约金39万元。第二次诉讼法院判决锋尚公司支付违约金1762154元。第三次,也就是本案涉及的这一次,林华远、林媛要求锋尚公司支付新一期逾期交房违约金3626716元。

      锋尚公司为什么左一次右一次延期不交房呢原来,这是因为锋尚公司存在不符合法规及规划核准图等严重违法建设行为,一直通不过规划验收。而且,锋尚公司在法庭上的答辩显示,该公司对通过规划验收已经死心了。一审中,锋尚公司提起了反诉,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双方的合同,理由是规划验收通不过,客观上无法向林华远、林媛交付房屋。交不了房就想解除合同走人哪有这么容易!林华远、林媛认为,锋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根本不能通过规划验收,据此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鼓楼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林华远、林媛的诉请,锋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林华远、林媛逾期交房违约金3626716元,驳回锋尚公司的反诉请求。

      开发商想解除合同“一了百了”被拒绝

      锋尚公司不服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再次强调他们对通过规划验收已经死心,并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合同。其中有一条上诉理由颇为奇葩,这条理由称,该公司在建设涉案房屋时,与南京市规划局的个别工作人员产生纠纷,导致涉案房屋在南京市规划局办理相关事项难度增加。此外,锋尚公司还称,在涉案房屋建设初期因为规划红线划进了河里,无法准确确认退让间距,导致退让间距不符合相关规定,直接导致规划验收不能通过,该公司为此付出巨大的时间及经济成本,今后相关部门是否会以这个理由阻止规划验收的通过也还是未知数。并且,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建设时屡次受到百花小区居民的百般阻挠,导致配套幼儿园一直不能完成建设,即使建成,规划局是否会予以通过规划验收依然未知。

      根据这些原因,锋尚公司得出结论称:涉案房屋不可能通过规划验收。在此假设之下,锋尚公司认为,如果合同解除,林华远等也可以另行购买其他房屋居住,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言下之意,解除合同,一了百了,大家都清净。

      锋尚公司还提出,按照总房价款的10%的年息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这个标准过高,应当参照同类房屋租金的标准调整违约金。解除合同的建议听上去挺好,但林华远一方并不接受锋尚公司的“好意”,认为锋尚公司想逃脱自己的违约责任。

      南京中院审理后也认为,锋尚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但考虑到锋尚公司已经实际支付大额的前期逾期交房违约金,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酌定锋尚公司按160元/平方米/月租金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判决锋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林华远、林媛逾期交房违约金2338464元。

      (文中林华远、林媛为化名)